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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安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璘被执行人胡明革、胡蓝健康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璘,胡明革,胡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刘璘,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被执行人胡明革(又名胡浩),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被执行人胡蓝(系胡明革之子),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刘璘申请执行胡明革、胡蓝健康权纠纷(案号﹤2011﹥江安民初字第595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明革。胡蓝现外出务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江安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象桥审 判 员  成关云代理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许锦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