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民一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周小玲与谭小明、黄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玲,谭小明,黄小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一初字第291号原告周小玲,女,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黄莉,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强新,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小明,男,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文化局公务员。被告黄小莲,女,1959年7月14日出生,瑶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谭小明,男,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文化局公务员。原告周小玲与被告谭小明、黄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小玲于2013年10月8日以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纠纷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小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周小玲负担。审判员 X X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佳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