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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二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育树、刘荣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育树,刘荣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二初字第00039号原告: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念,该公司员工。被告:张育树。被告:刘荣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育树、刘荣安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99元,减半收取899.50元,保全费8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979.50元,由原告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宗钧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0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振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