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商城县嘉娜莎制衣有限公司506名员工与被告商城县嘉娜莎制衣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城县嘉娜莎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民初字第401号原告商城县嘉娜莎制衣有限公司506名员工。诉讼代表人吴世平,女,1971年3月26日生。诉讼代表人王莉,女,1982年9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马传金,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城县嘉娜莎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商城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吴建,经理。委托代理人岳克友,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商城县嘉娜莎制衣有限公司506名员工与被告商城县嘉娜莎制衣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传金、被告委托代理人岳克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吴世平、王莉等506人于2012年2月始陆续应聘为被告公司的员工,工资待遇双方口头约定为底薪加计件付酬。2013年2至3月,被告欠原告等人工资款854815元,后被告因故停止经营,原告等人向被告索要工资无着,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资854815元,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举交被告公司出具、公司股东兼经理徐祖宽、主管会计朱成功签字确认的原告吴世平、王莉等506人2013年3月份工资表1份23页及徐祖宽、朱成功联合申明1份,拟证实被告欠原告等人工资计款854815元。被告对欠工资款的事实及原告举证的工资表无异议,但辩称拖欠职工工资数额不详。被告未向本院举交相关证据。结合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举证及质证,本院综合认证并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吴世平、王莉等506人是商城县嘉娜莎制衣有限公司自2012年2月起陆续聘用的员工。2013年4月被告公司因故停止经营,欠原告等人2013年2至3月的工资计854815元未能支付,后经原告催要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间劳务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能及时向原告吴世平、王莉等506人支付工资且经催要仍不支付,是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举证的工资表已经被告公司股东兼经理徐祖宽和主管会计朱成功签字确认,足以证实被告欠原告工资款数额,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诚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商城县嘉娜莎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世平、王莉等506名商城县嘉娜莎制衣有限公司员工支付工资款854815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1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邹建中审判员 余国琴审判员 孙治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露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