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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叠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宁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叠民初字第460号原告宁某。被告郑某,福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其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琳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300元,本院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龚扬婷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振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