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叠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宁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叠民初字第460号原告宁某。被告郑某,福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其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琳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300元,本院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龚扬婷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振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