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中执异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鄢风波与文本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多,鄢风波,广西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怀中执异字第5号异议人(案外人)李家多,男,汉族,小学文化。申请执行人鄢风波,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广西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杰,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鄢风波与广西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绿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家多于2013年9月2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佳多称,2007年3月其与广西绿景公司签订《靖州飞山商务大厦购房协议》,购买广西绿景公司开发的飞山商务大厦3018、3028、3038号门面,并已经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购买购房款660775元。飞山商务大厦修至六楼后,因广西绿景公司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给承建商靖州工程公司,该大楼于2006年9月开始停工,广西绿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杰不知去向。靖州工程公司、湖南虹瑞生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鄢风波、靖州开源有限公司等债权人纷纷向法院起诉广西绿景公司。鄢风波与广西绿景公司借贷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异议人购买的飞山商务大厦3018、3028、3038号门面经评估后以45.1万元拍卖给了冯永美。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异议人所有的门面拍卖给他人,实属违法,异议人要求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拍卖裁定,将飞山商务大厦3018、3028、3038号门面返还给异议人。本院查明,2005年12月13日,靖州县建筑工程公司与广西绿景公司签订靖州飞山商务大厦建筑施工合同,由靖州工程公司承建飞山商务大厦。该楼设计11层,修至六楼后,因广西绿景公司未能按合同支付工程款,该大楼于2006年9月开始停工,作为开发商的广西绿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杰不知去向。后靖州县建筑工程公司起诉广西绿景公司,本院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2010)怀中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由广西绿景公司支付靖州县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3798643元及利息。本院在审理鄢风波诉广西绿景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7月22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将靖州飞山商务大厦予以查封。2010年11月20日,本院作出(2010)怀中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由广西绿景公司偿还鄢风波借款及利息159.5万元及违约金40.5万元。该判决生效后,鄢风波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1年4月18日,本院依法委托怀化诚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属于被执行人广西绿景公司所有的位于靖州县城飞山商务大厦第一层6、7、8号三间门面(即3018、3028、3038号门面)的房地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依法进行了拍卖,买受人冯永美以451505元竞得。2011年8月2日本院作出(2011)怀中执字第6-2号执行裁定,裁定靖州飞山商务大厦第一层6、7、8号三件门面归冯永美所有。另查明,2007年3月李家多与广西绿景公司签订《靖州飞山商务大厦购房协议》,购买广西绿景公司开发的飞山商务大厦3018、3028、3038号门面。3018、3028、3038号门面总价款为788469元,目前李家多已支付购房款660775元,但没有在房产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手续。目前飞山商务大厦修至六层,还未验收和交付使用。本院认为,李家多与广西绿景公司签订《靖州飞山商务大厦购房协议》,购买广西绿景公司开发的飞山商务大厦3018、3028、3038号门面,属于购房合同关系。广西绿景公司由于未支付承建商靖州县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导致大楼停建无法按时向李家多交付所购门面属于违约,李家多可向法院起诉广西绿景公司违约,由广西绿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靖州飞山商务大厦未完工,无法验收和交付使用,无法完成物权变更登记,李家多未支付全部购房款且未实际占有房产,因此李家多对飞山商务大厦3018、3028、3038号门面不享有物权,该栋大厦3018、3028、3038号门面的所有权目前仍属于广西绿景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我院有权在执行中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广西绿景公司所有的飞山商务大厦3018、3028、3038号门面,李家多要求我院撤销拍卖裁定并返还三间门面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李家多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所争议房产的确权诉讼。审 判 长 杨贤良审 判 员 熊一超代理审判员 李建丰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