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029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光明、龙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光明,龙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2930号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国军,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跃春,系该公司支行行长。被告姜光明。被告龙雪。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光明、龙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芝秀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