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柞执字第0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谢友生与詹绪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友生,詹绪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柞执字第00060-3号申请执行人谢友生,男,生于1960年3月4日,汉族,陕西省镇安县人,居民。被执行人詹绪芝,女,生于1969年3月13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本院在执行谢友生与詹绪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詹绪芝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谢友生借款84100元及案件诉讼费1510元,共计8561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184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由被执行人詹绪芝在协议达成之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谢友生借款及诉讼费8151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谢友生予以放弃;二、案件执行费1184元由被执行人詹绪芝负担。现被执行人詹绪芝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谢友生收到案件款后,向法院出具了结案证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柞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霍国波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3)柞执字第00060-1号詹绪芝:你与谢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27日作出的(2007)柞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友生于2008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予以对执行申请登记备案。本院现于2013年6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谢友生支付借款84100元、案件诉讼费用1510元。合计85610元。二、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1184元。特此通知。二O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