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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28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黄玉安与绍兴县豪海布匹转移印花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安,绍兴县豪海布匹转移印花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2883号原告:黄玉安。被告:绍兴县豪海布匹转移印花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安诉被告绍兴县豪海布匹转移印花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黄玉安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豪海布匹转移印花厂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玉安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豪海布匹转移印花厂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安撤回对被告绍兴县豪海布匹转移印花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玉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莹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