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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罗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425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6月17日被羁押,同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麦柏林,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1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麦柏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携带螺丝刀到珠海市高新区金鼎金峰中路傲游网吧内,盗走该网吧的易美逊19寸电脑显示器一台(价值人民币290元)。同年6月5日9时许,被告人罗某又携带螺丝刀,在该网吧盗走同型号电脑显示器二台(价值共计人民币580元)。同年6月13日7时许,被告人罗某又到该网吧盗走同型号电脑显示器二台(价值共计人民币580元)。同年6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再次到该网吧盗窃同型号电脑显示器二台(价值共计人民币580元),准备离开时被当场抓获。上述被盗的电脑显示器中的四台被追回,已发还给被害单位傲游网吧。另查明,2013年9月24日,被告人罗某的亲属赔偿被害单位傲游网吧损失人民币1800元,被害单位傲游网吧对被告人罗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乙的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现场及物证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罗某是初犯,盗窃数额较低,已经进行了全部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罗某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罗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双面胶一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 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栾丽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