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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66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周焰斌与傅毅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焰斌,傅毅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6608号原告周焰斌,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丽娜。被告傅毅超,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国川,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焰斌与被告傅毅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勇前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志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