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商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金飘飘与叶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金飘飘;叶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758号原告金飘飘。被告叶正平。原告金飘飘诉被告叶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飘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虞宣义二0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吉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