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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商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金飘飘与叶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金飘飘;叶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758号原告金飘飘。被告叶正平。原告金飘飘诉被告叶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飘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虞宣义二0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吉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