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魏衍福与魏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衍福,魏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巨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魏衍福,男,汉族,1951年10月19日出生,山东省巨野县人。被告魏玉芳,女,58岁,汉族,山东省巨野县人。原告魏衍福诉被告魏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祝司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衍福、被告魏玉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魏玉芳和其丈夫吴某某在2011年9月在巨野县公安局南城派出所共同向原告出具了1.4万元的欠条,并保证在2011年12月31日前还清,经多次催要仅于2012年2月16日归还了2000元,尚欠1.2万元没有归还,因吴某某已去世,请求判令被告魏玉芳归还欠款1.2万元及利息。被告辩称,原告魏衍福为了让我丈夫吴某某帮他给其子办事,但具体情况不清楚,花了一部分钱,又退给原告1.6万元,后来原告认为吴某某骗他,就到南城派出所报案,南城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把吴某某叫到派出所,当时吴某某有病而且病很厉害,我去派出所领吴某某,派出所工作人员说让我签字就能把吴某某带走,我便按了手印。原告所诉不实,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魏玉芳与吴某某系夫妻关系,2007年吴某某说能为原告魏衍福的儿子找关系办事,让原告魏衍福拿钱找人,原告跟随吴某某把现金3万元交给了吴某某介绍的人。后原告魏衍福认为吴某某没有关系,是在欺骗原告,即要求吴某某将钱追回,吴某某退给了原告魏衍福1.6万元,2011年原告魏衍福以吴某某涉嫌诈骗向巨野县公安局南城派出所报案,2011年9月7日,南城派出所工作人员将吴某某叫到南城派出所,在南城派出所吴某某向原告魏衍福出具内容为“欠条,今欠到位衍福壹万肆仟圆整(14000),定于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还清。特此证明。欠款人吴某某、魏玉芳”的欠条一张,被告魏玉芳在该欠条的魏玉芳的名上按了手印。吴某某在2012年2月16日向原告魏衍福还款2000元,尚欠1.2万元没有归还。吴某某于2012年11月病逝。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魏玉芳归还欠款1.2万元及利息。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吴某某和魏玉芳共同出具的欠条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为凭,经公开开庭质证,被告无异议,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吴某某以能为原告魏衍福的儿子出事托人、找关系办事为由,让原告魏衍福交现金3万元给其介绍的人,该法律行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其收取的办事费用应予退回。原告魏衍福交款后,吴某某已退回魏衍福1.6万元,尚有1.4万元没有退回。在原告魏衍福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吴某某在派出所内以自己和其妻魏玉芳的名义向原告魏衍福出具了欠条,并承诺了还款期限,被告魏玉芳亦在自己的名字上按了手印,应认定吴某某和被告魏玉芳同意向原告魏衍福返还没有退回的1.4万元,根据欠条约定,吴某某、魏玉芳应承担向魏衍福返还现金1.4万元的责任。在出具欠条后,吴某某又向原告魏衍福返还2000元,下剩1.2万元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返还给原告魏衍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吴某某已经病逝,原告魏衍福要求被告魏玉芳支付欠款1.2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吴某某和被告魏玉芳在出具欠据时没有约定利息,所以原告要求被告魏玉芳支付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不了解具体情况,是在到派出所领吴某某时派出所的人员叫按的手印,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根据被告魏玉芳的陈述,魏玉芳对本案事实是清楚的,在其名字上按手印是对承担还款责任的认可,被告魏玉芳应当在原告魏衍福向其主张权利时承担还款责任,其辩称理由不当,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魏玉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魏衍福支付欠款1.2万元。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魏玉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祝司聚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亚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