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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重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吴风先与马波、冯建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风先,马波,冯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重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吴风先。被执行人马波。被执行人冯建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风先与被执行人马波、冯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冯建波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01)昌经初字第1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郝伊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