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仙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仙居县新苗工艺礼品厂与仙居县白塔镇后垟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居县新苗工艺礼品厂,仙居县白塔镇后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仙民初字第623号原告:仙居县新苗工艺礼品厂(以下简称新苗工艺厂)。住所地:仙居县白塔镇金店村。法定代表人:成秀珍,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高洪伟。委托代理人:周贯通、陈晓燕,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仙居县白塔镇后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仙居县白塔镇后杨村。法定代表人:杨银林,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仲斌,浙江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新苗工艺厂与被告后垟村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告新苗工艺厂在仙居县白塔镇金店村租用他人厂房进行铁件工艺品生产,因未经环评审批,配套的环保处理设施未建成,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已分别被仙居县公安局、仙居县环境保护局立案查处,故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因此,原告新苗工艺厂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仙居县新苗工艺礼品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 明人民陪审员 俞树标人民陪审员 应舜朝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徐祖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