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青法执字1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希军、张振明、王同茂、赵兴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州市支行,刘希军,张振明,王同茂,赵兴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10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州市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海岱中路2428号。法定代表人梁伟业,行长。被执行人:刘希军。被执行人:张振明。被执行人:王同茂。被执行人:赵兴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希军、张振明、王同茂、赵兴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希军、张振明、王同茂、赵兴武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金良审判员  王彦山审判员  江海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广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