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牡执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山东嵘丰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进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嵘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李进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牡执字第111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嵘丰房地产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进学,男,42岁,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菏牡民初字第27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两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进学在银行存款28545.75元至本院(本院开户行: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帐户名称:菏泽市牡丹区会计管理中心驻法院工作站;帐号91702030020100176452)。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思颢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美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