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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路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路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1262号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154号。法定代表人罗时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己中,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熊卫东,湖南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路顺,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路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