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一初字第01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1219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福俊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任 坤附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