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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一初字第01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1219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福俊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任 坤附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