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耀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爱玲与被执行人任卫明民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爱玲,任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宋爱玲,女,1969年12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耀县水泥厂工人,住耀州区。被执行人任卫明,男,1968年10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冀东水泥凤翔有限责任公司工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爱玲与被执行人任卫明民离婚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耀法民初字第004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爱玲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任卫明给付申请人房屋折价款14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卫明在申请前已自觉履行了70000元,现尚欠700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任卫明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宋爱玲房屋折价款70000元,申请执行人宋爱玲对归自己的财产自愿留给女儿任媛苑使用,该案的执行费2000元由被执行人任卫明承担。现双方当事人已按该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2)耀民初字第004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彦锋审 判 员 王建文人民陪审员 刘 建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党军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