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初字第014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周某某、范某某、熊某某、田某某、张某某、苟某某、陈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周某某,范某某,熊某某,田某某,张某某,苟某某,陈某某,楼观镇前东明村委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437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范某某,女,汉族。被告熊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田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苟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某,女,汉族。第三人楼观镇前东明村委会,住所地,楼台观镇前东明村。法定代表人汪晓文,任前东明村委会主任。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受理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周某某、范某某、熊某某、田某某、张某某、苟某某、陈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6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轩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淑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