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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商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柴叶青与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叶青,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1160号原告柴叶青。委托代理人鲍克定、杨芳琴,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原告柴叶青诉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柴叶青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叶青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叶青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37元,由原告柴叶青承担。审 判 员  徐 楠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奕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