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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滦民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国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国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1193号原告承德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城满。委托代理人王国兴,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莉莉,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国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国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韩国春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国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德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明昌审 判 员  李建民人民陪审员  赵 岩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栾云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