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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15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568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董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长  余卓君代理审判员  文 娟人民陪审员  董战景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田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