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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执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周建军与张军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军,张军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202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军。被执行人张军锋。周建军诉张军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息共计268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凤翔民初字第00084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录勋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师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