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一初字第014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张念保与王连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1464号原告张XX,男,1937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步凡,女,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长乐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XX,女,194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第四建筑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张赞魁,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工程大学图书馆馆员。原告张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委托代理人步凡、被告王XX及委托代理人张赞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XX诉称,双方于1958年结婚,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1994年分居至今。原告患有哮喘、气管炎、肺气肿、需长年吃药治疗,所有生活来源及医疗费均靠收取房租维持。2012年8月,被告强制行将房租收走,致使原告失去生活来源,也无力继续吃药治疗,给原告的身体造成极大伤害。现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王XX辩称,其与原告结婚50多年,感情深厚。自上世纪90年代家里有了门面房经济好转后,原告不务正业,挥霍钱财,且与房客之间矛盾不断,被告才和家人在2012年8月收取了门面房租金,但一直照顾原告。表示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年龄以及大半辈子的辛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58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子女五人,均已成年。婚初双方关系较好,近年来,双方因家务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矛盾。2012年10月,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未被法院允许。现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3)新民一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至今已逾50年,感情基础深厚。近年来,双方虽因家务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矛盾,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应在今后工作和家庭生活中加强沟通,互敬互爱,共同为治疗孩子疾病共同努力,建立起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和体贴的和谐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XX要求与被告王XX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洪宾代理审判员 上江涛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二0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