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立刑监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赵小妮犯合同诈骗罪刑事申诉驳回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邢立刑监字第20号赵小妮:你因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09)邢东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和(2009)邢刑终字第205号刑事裁定,以(2009)邢东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2009)邢刑终字第205号刑事裁定没有结合(2008)邢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白金叶、白金河诈骗全案统筹考虑,将原本一个联系紧密的案件割裂开来为由,提出申诉。本院经对该案审查认为,你在白金叶的诱骗下,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过程中,隐瞒自己将自有房产先前已出售、抵押给他人的事实,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出售,数额巨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你诉称(2009)邢东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2009)邢刑终字第205号刑事裁定没有结合(2008)邢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白金叶、白金河诈骗全案统筹考虑,将原本一个联系紧密的案件割裂开来。经审查,该合同诈骗事实,有你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白金叶的供述,杨军利的陈述,邢台市鑫源房产中介公司经理张海萍陈述,你被白金叶诈骗现金及售房款的事实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冀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其犯罪过程。你又诉认定自身诈骗邢台市鑫源房产中介公司犯罪事实前后矛盾,明显错误。因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认定。(2009)邢东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2009)邢刑终字第205号刑事裁定对你的犯罪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