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民终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市拱墅区米市巷街道国有(集体)资产管理中心与韩箴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箴强,杭州市拱墅区米市巷街道国有(集体)资产管理中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13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箴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拱墅区米市巷街道国有(集体)资产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黄国兴。委托代理人:李培伟、赵丹宁。上诉人韩箴强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市拱墅区米市巷街道国有(集体)资产管理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3)杭拱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箴强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韩箴强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箴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上诉人韩箴强负担(韩箴强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10元,应退还305元,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为民代理审判员 盛 峰代理审判员 睢晓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项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