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二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周国强与郝会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强,郝会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二初字第79-1���原告周国强,个体工商户。被告郝会坤,出生年月日不详。原告周国强诉被告郝会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国强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