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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二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周国强与郝会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强,郝会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二初字第79-1���原告周国强,个体工商户。被告郝会坤,出生年月日不详。原告周国强诉被告郝会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国强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