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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二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霍邱县白莲信用社和陆德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莲信用社,陆德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278号原告: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莲信用社,住所地霍邱县白莲乡街道。负责人:杜明宇,主任。被告:陆德林,男,1970年10月15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审理原告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莲信用社诉被告陆德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莲信用社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莲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范  寿  红代理审判员 栾  俊  华人民陪审员 水  巨  友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蔡双亿(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