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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董亚二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亚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460号罪犯董亚二,绰号“亚二”,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黎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无业,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2011)海南二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亚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286.55元。同案被告人兰亚东不服,提出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日作出(2011)琼刑一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兰亚东撤回上诉,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执行自2010年6月25日起至2023年6月24日止。罪犯董亚二于2011年10月9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3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董亚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董亚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董亚二自2011年10月起至2013年6月止,累计考核21个月,共获得5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董亚二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286.55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赔偿人民币38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董亚二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亚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0年6月25日起至2022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国丰审判员  唐 平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白雪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