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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行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韩岩不服被告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管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岩,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秦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临行初字第00027号原告:韩岩,男。被告: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地址临泉县城关镇人民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6275727-X。法定代表人:杨森,任局长。委托代理人:侯允超,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飞,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秦翠玲,女。原告韩岩不服被告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为第三人秦翠玲颁发的临房字第201148**号房地产权证,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遇到需要中止诉讼的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成宇审 判 员  王大新人民陪审员  李洪彦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宋树宾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