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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睢区少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纪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睢区少刑初字第155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某某,男,现年50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利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8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纪某某酒后驾驶豫NAA2**号轿车沿神火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北海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纪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47.47mg/ml。上述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程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及书证等证据材料相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纪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够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宣告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纪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凤菊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东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