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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汤城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金有诉被告杨玉红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有,杨玉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城民初字第241号原告张金有,男,1944年11月30日出生。被告杨玉红,男,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有诉被告杨玉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有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金有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