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汤城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金有诉被告杨玉红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有,杨玉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城民初字第241号原告张金有,男,1944年11月30日出生。被告杨玉红,男,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有诉被告杨玉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有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金有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