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37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719号原告杨某某,女,2008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学生,现住遵化市。法定代理人杨某甲,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系杨某某之父。被告赵某某,女,1986年3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玉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金福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