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阳民一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街道北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武新成、任淑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街道北贺社区居民委员会,武新成,任淑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审核:复核:拟稿:赵永健校对打印:发往单位:印刷份数: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莱阳民一初字第165号原告: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街道北贺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街道北贺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曹家强,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宋旭,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永燕,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新成,现下落不明。被告:任淑君,现下落不明。原告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街道北贺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武新成、任淑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盖松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赵永健、初胡珍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旭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3年武新成曾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一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八局一建)承建原告的百合苑居住小区一事与原告进行过洽谈。2004年1月16日,武新成冒充八局一建市场部经理的名义向原告索要了50000元工程款,2005年2月6日武新成私刻八局一建财务专用章又向原告索要了200000元工程款。后原告得知武新成并非是八局一建公司的员工,也无八局一建的授权委托。2005年9月,原告向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报案要求以诈骗罪追究武新成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初查后决定不予立案。因武新成领取工程款既无法律依据又无约定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任淑君与武新成为夫妻关系,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现二被告无故拒不还款,为此,原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如所请。二被告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03年5、6月份,武新成通过他人介绍找到时任北贺居委会主任孙玉洲为中建八局第一建筑公司联系北贺居委会住宅楼工程,并告知孙玉洲其是中建八局第一建筑公司烟台分公司市场部经理。2013年11月份,原告与中建八局第一建筑公司签订合同并且动工,因中建八局第一建筑公司是垫资施工。后武新成便以中建八局第一建筑公司的名义向北贺居委会索要工程款。因孙玉洲要求提供正规收据,武新成于2014年1月16日从烟台市龙昌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处要了一张50000元收据给北贺居委会。孙玉洲在收据上签字后,北贺居委会作为给付中建八局的工程款将该笔款项扣税后余款约48000元开具支票交给了武新成,武新成将该款用于偿还他人债务及日常花费。2005年1月,武新成又多次找时任北贺居委会主任孙忠运索要工程款,2005年2月5日北贺居委会派人给武新成送去200000元现金.后因北贺居委会多次索要收据,武新成便私刻中建八局第一建筑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伪造收据给了原告。该200000元有180000元以任淑君的名义存在农业银行莱山支行,后160000元用于偿还任淑君买车款,余款用于偿还他人债务及生活花费。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提交的收据二张、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的讯问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认为,通过原告庭审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综合原告提交的二份证据和公安机关多次对武新成本人所作的讯问笔录,能够确认武新成收取原告250000元的事实。武新成取得该笔款项既无法律依据又无合同依据,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已构成不当得利。故原告主张武新成返还该笔款项的请求应予支持。任淑君与武新成是夫妻关系,且武新成取得的涉案款项用于了为任淑君偿还债务及生活花费,因此任淑君应当共同承担偿还该笔款项的责任。返还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产生的孳息,原告主张从2005年2月7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无不当,应予支持。由于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在法定期限内亦未提供书面答辩,应视为二被告放弃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武新成、任淑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50000元,并承担自2005年2月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及公告费690元,均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盖松鹏审判员 赵永健审判员 初胡珍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莲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