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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27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白振华与姜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振华,姜万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727号原告:白振华。被告:姜万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振华与被告姜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振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白振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盖世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