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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1060号原告:沈某某,女,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涛,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某,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为32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审判长  郭国田审判员  XX甫陪审员  史建兵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裴利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