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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1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杨魏氏与韩三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博爱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魏氏,韩三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博爱县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631号原告:杨魏氏,女,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白井波,男。被告:韩三商,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博爱县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云泽林,该服务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魏氏诉被告韩三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博爱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魏氏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韩三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博爱县营销服务部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魏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魏氏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德才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洪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