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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裁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韦珍与被执行人罗秀清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珍,罗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韦珍。被执行人罗秀清。申请执行人韦珍与被执行人罗秀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0)金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给付赔偿款50173.9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47元,共计51420.99元。判决生效后至2011年10月30日,被执行人已经给付赔偿款30000元,余款一直未付。2013年8月16日,申请执行人韦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288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9月27日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确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1420.99元以及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欠款21420.99元,并自愿放弃迟延履行金的追偿;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交纳。当日,被执行人罗秀清履行协议完毕。至此,本案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少现代理审判员  韦宏伟代理审判员  覃于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