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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凤芹与被告刘振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芹,刘振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497号原告赵凤芹,女,196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路北区高新郑庄子乡刘家洼村前街43号,身份证号码130228196108090743。被告刘振龙,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身份证号码130205730210181。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凤芹与被告刘振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凤芹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凤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邵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