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凤芹与被告刘振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芹,刘振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497号原告赵凤芹,女,196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路北区高新郑庄子乡刘家洼村前街43号,身份证号码130228196108090743。被告刘振龙,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身份证号码130205730210181。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凤芹与被告刘振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凤芹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凤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邵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