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刑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宋镇涛、戚长林犯抢夺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镇涛,戚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刑初字第166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镇涛,农民。2012年12月因犯抢夺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传唤到案,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抢夺罪于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周钦,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戚长林,农民。2006年2月因犯抢夺罪被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1年12月15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1月30日止。现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传唤到案,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抢夺罪于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1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镇涛、戚长林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马津津、被告人宋镇涛、戚长林及辩护人周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夺事实2013年3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宋镇涛伙同王某利(另案处理)驾乘摩托车至慈溪市新浦镇西街社区服务中心美车美洗车店门口,由王某利骑摩托车接应,被告人宋镇涛趁被害人范某不备,拉开被害人范某的轿车副驾驶室车门,夺得黑色迪奥牌拎包1只(价值人民币17150元),内有人民币40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2013年4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宋镇涛伙同王某利驾乘摩托车尾随被害人王某的黑色轿车至慈溪市长河镇宁丰路方家二弄处,由王某利骑摩托车接应,被告人宋镇涛趁被害人王某下车步行之机,夺得迪奥牌黑色拎包1只(价值无法鉴定),内有现金人民币300元、华为牌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无法鉴定)等物。2013年5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宋镇涛、戚长林驾乘摩托车至慈溪市长河镇宁丰村南大路晨客隆超市门口被害人张某的轿车附近,由被告人戚长林骑摩托车接应,被告人宋镇涛趁被害人张某不备,拉开被害人张某的轿车副驾驶室车门,夺得黑色手提包1只,内有苹果5代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3920元)、OPPO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无法鉴定)等物。被告人宋镇涛、戚长林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二)盗窃事实2013年5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宋镇涛、戚长林驾乘摩托车尾随被害人蒋某的轿车至慈溪市附海镇花木村淡水湾一厂区内,趁被害人蒋某离开之机,由被告人戚长林骑摩托车接应,被告人宋镇涛进入厂区,拉开被害人蒋某未上锁的轿车副驾驶室车门,窃得黑色手提包1只,内有人民币156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被告人宋镇涛、戚长林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抢夺、盗窃事实,被告人宋镇涛、戚长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范某、王某、张某、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被抢物品发票、价格鉴定报告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档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宋镇涛、戚长林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宋镇涛犯抢夺罪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建议对其犯盗窃罪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戚长林犯抢夺罪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对其犯盗窃罪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镇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抢夺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还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戚长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还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宋镇涛、戚长林均一人犯二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宋镇涛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戚长林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宋镇涛、戚长林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周钦请求对被告人宋镇涛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对被告人宋镇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戚长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2)甬余刑初字第1896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宋镇涛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2月15日(2011)浙杭刑执字第14335号对罪犯戚长林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三、被告人宋镇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前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执行)。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四、被告人戚长林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前犯抢夺罪,尚余刑期三年十一个月零十六日。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27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段 金 荣代理审判员 潘 效 国人民陪审员 杨 法 弟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施燕君(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