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章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杜娟、傅泽源、胡美英与李孝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娟,傅泽源,胡美英,李孝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章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杜娟,女,汉族,1977年9月18日生,安远县人,住安远县。申请执行人傅泽源,女,汉族,2000年8月26日生,安远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胡美英,女,汉族,1945年8月21日生,信丰县人,住信丰县。被申请人李孝铭,男,1992年8月17日生,汉族,赣州市人,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3年1月16日作出的(2012)章刑初字第2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孝铭在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有余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孝铭在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的余款5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润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章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