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王天刚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天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686号罪犯王天刚,别名“小弟”、“阿刚”,男,199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2011)美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天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刑期执行自2010年10月28日起至2024年6月27日止。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王天刚于2011年5月25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3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指派代表黄旭荣、王向明出庭提请对罪犯王天刚予以减刑,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大群、叶剑峰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天刚、证人肖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王天刚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罪犯王天刚对执行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天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王天刚自2011年9月至2013年6月,共考核22个月,获得综合表扬5个。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王天刚应交纳罚金人民币14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交纳罚金人民币85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天刚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天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0年10月28日起至2023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国丰审判员 唐 平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