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良商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孟玉祥与沈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玉祥,沈立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良商初字第410号原告:孟玉祥。委托代理人:王欢。被告:沈立强。委托代理人:盛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玉祥诉被告沈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玉祥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玉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玉祥负担。审判员 许健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