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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良商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孟玉祥与沈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玉祥,沈立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良商初字第410号原告:孟玉祥。委托代理人:王欢。被告:沈立强。委托代理人:盛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玉祥诉被告沈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玉祥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玉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玉祥负担。审判员  许健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