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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鲁民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韩龙飞与石磊、刘清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鲁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龙飞与被告石磊、刘清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韩龙飞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德国审 判 员  李国亮人民陪审员  王明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川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