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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48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吕XX与董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XX,董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4896号原告吕XX,女。委托代理人吕XX,男,住址、职业同上,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段XX,女,住址、职业同上,系原告之母。被告董XX,男。委托代理人王XX,西安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吕XX与被告董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纪胜利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1月8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生活中双方性格差异较大,难以相处。现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董XX辩称,婚后双方并无大的矛盾,今后生活中自己愿改不足,好好表现,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11月订婚,2013年1月8日登记结婚,2013年1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关系尚可。2013年4月,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促其和好,双方各执己见,因分歧较大,本案调解不立。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很好。婚后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均应冷静考虑,妥善正确处理,慎重对待婚姻。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愿改不足,请求和好,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原告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加强沟通,互相信任理解,被告积极上进,多关心体贴原告,则双方夫妻关系仍有和好之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XX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纪胜利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