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02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严洪伟与被告沈阳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辽宁亿汇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洪伟,沈阳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辽宁亿汇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2249号原告严洪伟,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清原。被告沈阳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被告辽宁亿汇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原告严洪伟与被告沈阳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辽宁亿汇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沈阳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辽宁亿汇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明确信息、住址及联系方式,故应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严洪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雪松代理审判员 宋晓东人民陪审员 范维香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梁议今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