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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一初字第13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甘某与聂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聂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初字第1345-2号原告甘某。被告聂某。本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西民一初字第1345-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聂某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41号某小区10号楼A座X号房(查封标的以46000元为限,房屋共有人陈长凤)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甘某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16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姜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