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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法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邢玉英与吴正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玉英,吴正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涧法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邢玉英,女,1942年7月18日出生,住洛阳市。被执行人吴正景,男,1974年5月30日出生。邢玉英申请执行吴正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6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法执字第39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遂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建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