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法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邢玉英与吴正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玉英,吴正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涧法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邢玉英,女,1942年7月18日出生,住洛阳市。被执行人吴正景,男,1974年5月30日出生。邢玉英申请执行吴正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6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法执字第39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遂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建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